今天聯合報有一則新聞:
舉發未開頭燈 近距離人工拍照不算

大意是說:
有位梁姓婦人開車經過瑞芳鎮時,
因未開頭燈,被警員手持單眼相機拍照開單。
法官認為警方採逕行舉發,卻不是以固定式儀器取證,
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符;
加上拍攝地點距駕駛人僅十餘公尺,警示駕駛人時間不夠,
違反行政程序法「誠信」原則,判決撤銷該罰單。

按此看 ~ 聯合報原文

圖片來自聯合報


交通違規是不可取
為了大眾安全,政府執法立場也不容質疑
只是隱藏的偷拍、或是未經告知的舉發
豈不是本末倒置嗎?

當然如果大家都能遵守道路交通規則
那就不用去擔心被非法偷拍的問題

可是吃芝麻總是會掉燒餅
萬一如果不小心違規
也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

違反行政程序法誠信原則的取締
適法性是有疑問的

把圖留下來,會有幫助的喔 ~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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